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143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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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432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當事人與陳惠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定有明文;

又經法院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而拒不補正者,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足)執行費,經本院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足),其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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