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162,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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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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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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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政達
(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

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

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已於108年11月22日死亡乙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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