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5875,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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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忠有即范忠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坐落於屏東縣內埔鄉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龍泉段630-6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3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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