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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209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債 務 人 SAENSARADEE SAHARAT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就債務人於第三人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里○○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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