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873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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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冠穎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許煥彩 

            許煥明 

            許煥林 

            許鄭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查無相對人財產,聲請發給憑證,而相對人住所位於嘉義市,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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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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