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9605,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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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605號
債 權 人 謝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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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曜聰 現於高雄○○○○○○○○○(現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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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曜聰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巷0號房屋,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梓官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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