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9967,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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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96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黃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黃冠傑(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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