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41060,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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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06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王興華 

相  對  人  王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王瑋之勞保資料,惟相對人住所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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