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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大程
代 理 人 周勤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所附收據為112司票15725號,非本次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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