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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于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憶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是否聲請拍賣,如是請補正完整之附表,另附表563-19地號面積繕打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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