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拍,29,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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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陳金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真貞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豐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9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豐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陳真貞、馬銘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3月8日、111年8月10日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借款3,350,000元、3,000,000元、1,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復查本件之債務人陳真貞於112年10月5日死亡,其所有之不動產依法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金輝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鹽埕 鹽新 56 509 10000分之21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759 鹽新段5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十五層:79.03 合計:79.03 陽台: 19.44 雨遮:3.21 全部 光榮街85號十五樓之2 備註:共有部分:鹽新段762建號1902.5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3 (含停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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