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秋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葉榮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與相對人陳葉榮妹間之債權證明書影本(如借據、本票。
台端所提出之借據為對王志福之債權,且陳葉榮妹也非王志福之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