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票,1008,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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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連恭賢
相 對 人 蕙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和均

相 對 人 林黃蕙香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8年9月2日 29,800,000元 1,530,050元 112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1月14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6,120,200元 112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1月14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422,449元 112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1月14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1,689,800元 112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1月14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680,433元 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2,721,683元 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916,324元 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3,665,296元 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002 111年8月5日 53,000,000元 37,000,000元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2月1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10,112,000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2月1日止,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1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384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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