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張宗堯
相 對 人 顏聖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聖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