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票,1062,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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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洪銘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菲霖、游婷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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