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94號
聲 請 人 李駿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