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9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明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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