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92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燕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13年3月8日,而台端聲請狀所載為113年3月18日,係誤載或附錯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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