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3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林彥丞、林鴻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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