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鎂國際有限公司、陳慧美、黃俊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相對人三鎂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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