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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39號
聲 請 人 劉秀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玉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本票原本到期日與聲請狀所載日期不同,是誤載或附錯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涂玉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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