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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40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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