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票,599,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假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町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妤榛(原名:陳柔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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