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國再易,1,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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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聰傑 指定送達高雄○○○0000○○○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戴宏維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前述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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