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審訴,212,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號
原 告 楊家豪
楊家億


被 告 楊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57,43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