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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劉榮興
代 理 人 蔡尚宏律師
相 對 人 屏農除蟲環境衛生消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志章
相 對 人 德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雄
相 對 人 天發勞務工程處即蔡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屏農除蟲環境衛生消毒企業社、德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天發勞務工程處即蔡文雄,賠償不能工作期間工資及其他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9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過調查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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