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救,39,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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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段櫻芬

相 對 人 張相宇即林記早餐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賠償職災原領工資、醫療費、勞健保費、勞保局補償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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