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法,7,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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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高明瑞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西子灣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西子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西子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西子灣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5年9月25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85年9月30日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業務需要,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詳如附表),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西子灣教育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110年8月6日110證他字第259號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自屬利害關係人,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

又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西子灣教育基金會於112年12月30日召開112年度第10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第6條修正條文欄之內容,係屬增設監察人,性質上係屬該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與該基金會之設立目的、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均無抵觸或違背,該基金會並已向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報上開董事會議事錄、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已函覆許可變更,有該局113年4月8日高市教社字第11332618800號函存卷可參,堪認主管機關業已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表示意見,故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七至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七至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設置監察人二人,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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