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簡,1,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筱清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慶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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