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筱清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慶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