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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3號
原 告 林信仲
被 告 蘇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被上訴人具狀請求再開準備程序(院卷第47頁),故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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