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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
原 告 吳亮頵 住○○市○區○道0段00巷00號0樓
被 告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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