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聲,38,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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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 理 人 黃示亘律師
相 對 人 陳錫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5萬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21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專利權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0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表所示之發明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權)雖登記於第三人瓏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瓏驊公司)名下,但實質屬聲請人所有。

瓏驊公司因積欠相對人金錢債務,經相對人聲請對瓏驊公司之財產包含系爭專利權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21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聲請人已以自己為真正專利權人為由,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事件,下稱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有鑑於系爭專利屬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如經拍賣落入非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亦稱專利蟑螂)之手,恐使我國業者承擔訟累及遭索鉅額權利金,並令我國產業利益產生嚴重之負面影響。

基上,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就系爭專利權之執行程序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本件聲請所涉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實體理由涉及專利權歸屬爭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規定本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規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屬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原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

然而「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規定,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此異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調查較為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故應由該法院管轄。

又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

所稱法院,係指受理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而言,其他法院不能了解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及應否命供擔保,無此項裁定停止執行之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3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該事件亦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爭議),因此本件聲請事件,應由受理異議之訴之本院審理,先予敘明。

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見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18條第2項規定)。

四、經查,相對人以瓏驊公司積欠本票債務,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瓏驊公司之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因瓏驊公司登記為系爭專利權人,經相聲人陳報並由本院查封等執行現況,有執行宗卷所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網頁查詢結果、本院112年7月14日雄院國112司執丞字第44213號函等件供查。

而聲請人主張其為真正專利權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乙情,亦有該事件卷宗可查。

基上,鑑於系爭專利權屬無體財產權,本質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規定參照),若經拍賣,非如有形資產尚可原物回復,事後縱以金錢補償亦有難以回復損害之危險,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屬有據。

五、聲請人聲請就系爭專利權停止執行所提出之擔保,在於擔保相對人因暫停強制執行程序而延後受償之損害賠償。

而鑑於本件僅就系爭專利權之執行程序予以停止,不及於其他瓏驊公司之財產,因此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失,應為停止執行期間無法就執行標的即系爭專利權變價金額取償運用,故以相當於法定利息之金額評估損失。

而系爭專利權經送請鑑價為新臺幣(下同)49萬5000元(見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審酌本案訴訟通常審理期間,估約需2年,爰酌定擔保金額為5萬元。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專利名稱 專利類別 國別 公開號 獲證號 狀態異動資料 備註 1 具有大電流放電能力之鋰離子二次電池 發明 台灣 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 初審核准(舉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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