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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素梅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
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據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民國111年度資產負債表,應有社員權益股金新臺幣(下同)290,000元及現金9,188元,合計299,18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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