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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陳鴻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福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核屬非訟事件法之商事非訟事件。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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