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世盈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譽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1,5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1,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