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補,17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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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胡雅莉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茂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後更正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應一併提出原告民國113年2月21日、113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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