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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聲請本院對被告義紜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304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含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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