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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大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玉
被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法人董事博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於訴狀送達前,更正聲明為確認兩造間就113年度自高雄港載運水泥熟料之運輸工程之承攬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報其得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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