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黃炳麟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淑惠間請求返還委任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