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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義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義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
查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62,916元,有其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價額為262,91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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