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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鄭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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