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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告林爰愛
訴訟代理人吳晉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文、周盈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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