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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許英科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世甫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許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訴外人許吳玉雪之子,故原起訴請求被告甲○○、乙○○應分別返還原告為兩造母親所支出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扶養費等費用,並同時請求被告甲○○應將原告代其清償債務之36萬6,077元、借款8萬2,156元,共計44萬8,233元如數返還與原告。
後原告上開返還地價稅、房屋稅及扶養費等請求,經本院於113年1月9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裁定移轉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是本件所餘原告起訴關於請求被告甲○○返還代償債務36萬6,077元及返還借款8萬2,156元部分,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院自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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