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訴,151,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謝惠慈
被 告 張恆瑄即茹玄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兩造間借據第32條約定,因本借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16、18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3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㈠3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6日起至115年8月6日止,被告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為1.595%)加上1.955%,計為年利率3.55%;

㈡10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6日起至115年8月6日止,被告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自111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違約時為1.59%)加上1.96%,計為年利率3.55%;

㈢2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6日起至115年8月6日止,被告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自111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違約時為1.59%)加上1.96%,計為年利率3.55%。

上開借款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12年6月起即未依約按期償付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第10條第1款、第11條第1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1,093,6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催告函及回執、催收紀錄卡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原借貸本金(新臺幣)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1 30萬元 219,565元 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2 100萬元 725,934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3 20萬元 145,499元 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以上合計請求本金1,090,998元,加計已核算未受償利息2,605元,共計1,093,603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