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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月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育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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