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訴,329,2024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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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黃亞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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