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宇文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承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間借據第32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18、20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宇文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1日邀同被告余承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㈠5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約定按月繳納本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1.905%,計為年利率為2.75%,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時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595%加上1.905%,計為年利率3.5%;
㈡10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利息計付方式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1.5%)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
自110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為0.84%)加1.91%,目前為年利率2.75%,機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時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為1.59%加上1.91%,計為年利率3.5%;
㈢5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利息計付方式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1.5%)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
自110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為0.84%)加1.91%,目前為年利率2.75%,機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時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為1.59%加上1.91%,計為年利率3.5%。
上開借款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宇文國際車業有限公司自112年8月起即未依約還款,按兩造間之借據第10條第1款、第11條第1款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迭經催繳無效,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又被告余承衛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3份、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1紙、催告書暨回執聯影本2份、催收紀錄卡影本2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臺灣土地銀行公告指標利率變動表各1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3、65至6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編號 求償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41,862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478,847元 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240,359元 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以上合計求償金額為新臺幣961,068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