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許瑞聰
被 告 橙和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崇和
被 告 鄭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5,7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0,50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橙和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橙和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邀同被告王崇和、鄭淑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5萬元、5萬元、160萬元、40萬元,合計3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16年10月27日,每月1期共7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2.17%);
另約定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息20%計付之違約金。
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橙和公司於112年12月27日起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又被告王崇和、鄭淑卿為被告橙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前開債務自當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約定書、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催告書及郵政掛號函件執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3頁);
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是本件被告橙和公司向原告借貸之金額,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清償期均已全部到期,被告王崇和、鄭淑卿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55,78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0,50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請求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 1 619,336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17%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2 32,585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17%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3 1,043,100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17%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4 260,763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17%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合計 1,955,784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