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訴,397,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馮肇基
被 告 王威閔
黃國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72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8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威閔、黃國碩與其他年籍不詳之人共組詐騙集團,王威閔並負責指揮黃國碩及其他成員對外收購人頭帳戶,及負責發放收簿酬勞、擔保工作成果,並得自旗下收簿手之業績朋分獲利。

王威閔、黃國碩與其他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不法詐欺之故意,由某成員於111年4月22日11時21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紫萱之帳號聯繫原告,佯稱可透過VIP=KS短線飆股諮詢分享群組網址投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9日10時18分許,將5,000元匯入林韋庭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內後,又陸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至111年7月7日止,共計匯款5,015,000元,隨後欲辦理出金時才發覺遭騙,致原告財產權受損。

基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㈠有關原告主張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獲利話術詐騙,致陷於錯誤而將4,885,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之林韋庭帳戶(匯款日期、匯入帳戶及戶名如附表所示),受有損害等事實,經原告明確指出遭詐之手法、匯款時點及金額、入款帳戶及戶名,甚為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為自認,且其中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亦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0、493號刑事案件為相同之認定,足可採信。

至於原告雖主張遭詐騙之金額應為5,015,000元乙節,經查閱原告於刑事案件警詢所陳述之匯款日期及金額,合計應為4,885,000元(見原告111年7月8日調查筆錄),故本件即以4,885,000元採認為原告受騙之金額。

㈡本件原告遭詐騙之情事,就被告參與執行之分工,在於收集林韋庭之帳戶,以便由詐欺集團成員先行測試供原告匯入第1筆5,000元後,集團成員得以續行以同一或其他人頭帳戶詐欺原告。

基此,被告係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計畫性、整體性之方式行騙原告,被告並非僅單純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供使用而已。

基上,被告客觀上雖在前階段參與詐欺行為,但應採認被告所為者既為計畫性、結構性犯罪之一部,應就全部詐欺結果負損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8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見送達證書,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 匯入銀行帳號、戶名 1 111年5月9日 5,000元 彰化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0、林韋庭 2 111年5月16日 1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光華分行:000000000000、李世堡 3 111年5月30日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林文祥 4 111年6月2日 4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蘇立元,000000000000、劉信維 5 111年6月14日 9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蘇立元 6 111年6月24日 300,000元 永豐銀行光明分行:00000000000000、李泰興 111年6月24日 650,000元 台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楊家欣 7 111年6月27日 550,000元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劉鎮守 8 111年7月5日 1,560,000元 台新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黃玫蕙 9 111年7月7日 300,000元 台新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蘇立元,營業部:00000000000、劉信維 總計 4,885,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