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訴,5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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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小萍
葉紫綺
被 告 侯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向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又被告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借用人逾期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嗣先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起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借款之利率變更為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9%機動計息,再於110年1月27日、111年6月22日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先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借款之還款方式,變更為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2月1日止暫緩本金之攤還,緩繳期間屆滿後,依原約定方式攤還本金,再變更為自111年7月1日起6個月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即未再按期給付,按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79萬8,21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為此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書狀則以:伊經營之國王三溫暖浴室經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認定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伊乃據此向原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辦理授信往來,而借款如原告主張,然原告既是因紓困條例而借款予伊,自應考量伊之產業別,伊乃經營三溫暖,縱使政府已經宣布解封,但零星新冠肺炎案例不斷,三溫暖又為密閉空間,為能達防疫要求,不僅要限制入內容留人數,增加消毒次數,並需增購防疫設備、器具,伊之營業額並未因解封而有大幅提升,伊並非不償還積欠原告之借款,實在是因目前仍屬入不敷出階段,原告此時請求還款有悖於當初設置紓困條例之美意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至被告雖抗辯其現無資力清償,原告於此時起訴乃有違紓困條例之美意云云。

惟被告並不因無資力而免於清償責任,且原告乃依約請求清償,尚無違於紓困條例之規定,況紓困條例業因施行期間屆滿當然廢止,是被告上開抗辯,自非可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利率 還款方式 繳納本息迄日 0 000年7月1日 000萬元 000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 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加碼年率1.4%,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7%計息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000年7月31日 0 000年7月1日 70萬元 000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 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加碼年率1.4%,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7%計息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000年7月31日 0 000年8月12日 80萬元 000年8月12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 自110年8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加碼年率1.4%,自111年7月1日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7%計息 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12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000年8月11日 0 000年8月12日 20萬元 000年8月12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 自110年8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加碼年率1.4%,自111年7月1日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9%計息 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12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000年8月11日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0 000萬8,581元 00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 00萬9,639元 00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52%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 00萬9,996元 00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 00萬9,996元 00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52%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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